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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2/26》扁案法庭攻防實錄 盡在TVBS(下)


發佈時間:2009/02/26 14: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扁案準備程序庭,進行到第三天,上午陳水扁一開始就對法官表示,由於前一晚庭訊時間太晚,加上一連三天的出庭,讓他的精神、體力已經不堪負荷,對此,法官裁定早上的庭訊暫停,一直到下午2點半再繼續進行,但根據了解,陳前總統在候審室中,因為心情鬱卒,不吃、不喝、不休息,這是否會讓下午的庭訊又產生什麼變數!

※14:30

◎蔡守訓未關心扁狀況 鄭文龍抗議

法:陳先生,你瞭解你的訴訟權利嗎?你有權保持緘默,或請律師代為發言。

(扁點頭、眼露疲憊、頭髮更為散亂)

法:就證據能力請檢察官發表意見。

鄭文龍:庭上,你不用先瞭解被告的身體狀況嗎?

法:這是我的訴訟指揮權,你要異議嗎?

鄭文龍:沒有,我只是覺得庭上,應該先瞭解被告的身體狀況,請庭上注意參酌。

◎證據力vs.證據能力 檢:不要再浪費時間

檢:我知道時間寶貴(備妥電子檔)

1.本案證據沒有所謂沒有證據能力。

2.境外文書或非境外文書也有證據能力。

3.證人和被告筆錄也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律師提到的是證據能力的合法問題,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請不要再浪費時間,到底被告和證人有沒有受到強迫威脅、詐欺利誘,跟筆錄內容有無真實性無關。

※14:40-14:50

◎扁律雙方火爆交手 扁律大斥人身攻擊

檢察官林達:關於辯護人不正常的訴訟外行為,還訴諸媒體,把法庭審判變成全民審判,顯然辯護人不敢光明正大在法庭內應戰,提供媒體光碟時,隱瞞不利被告陳水扁的部分,有失專業格調。

鄭文龍:異議,這是人身攻擊,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石宜琳:這是公然侮辱行為。

法:律師,等檢察官陳述完,我們再來處理異議的部分。

檢:有關陳水扁的偵訊筆錄,你們說不算自白,所以沒有證據能力,這是不對的。

被告可以主張自己先前的筆錄,沒有錄音錄影有瑕疵,不是去主張其他被告的權益,這是極度缺乏專業素養的。

鄭文龍:人身攻擊,異議,請庭上協助。如果公訴人再人身攻擊,審判長應制止他公然犯罪。

法:可受公評之事,或是公然侮辱有討論的範圍,請檢、辯雙方自律,珍惜有限的訴訟程序時間,有關異議的部分會再處理。

◎馬案證人自行提出筆錄問題 扁案為何由律師提?

檢:尊重審判長裁示,有冒犯之處我表達歉意,本案相關人及其律師都沒意見,也沒主張筆錄有問題,為什麼是由陳水扁律師提出呢?應該是誤解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關於馬英九案件的部分,是因為該名證人自己說筆錄有問題才會勘驗光碟確認,但是陳鎮慧沒有提出,和馬英九案不同,如果陳述出於自由意志,縱使沒有連續全程錄音、錄影,也不能說它沒有證據能力。

※14:50-15:15

檢:如果這些光碟有問題,那傳喚這些證人或被告到庭,光碟一片片勘驗,受害的人又是誰?能釐清真相嗎?如果陳鎮慧有問題,為什麼不申請傳喚陳鎮慧?

辯護人推翻國務機要費部分非供述證據,沒有道理。例如三賢旅行社的部分,被告否認有證據能力,難道要我們傳喚華航的人嗎?難道要我們傳喚保險公司的人嗎?你們否認是代表事情不存在嗎?這樣是不是涉嫌偽造文書?

◎反攻 檢爆鄭文龍為拉法葉辯護過

被告昨天當庭說,拉法葉艦案為什麼辦不出來?但是如果請辯護人仔細想想,當時被告曾經說過,不惜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最後案件也起訴了,不過,當初這些高官的辯護律師當中,其中一位就是鄭文龍,為什麼不問問他呢?

林怡君檢察官:關於龍潭案部分非供述證據,是附在相關筆錄後面,請辯護人再詳閱。

檢:對於特檢方所彙整的資料以及補充理由狀,今天當庭再遞交相關資料,包括鄭深池的光碟筆錄,以及陳致中、黃睿靚的登機證等等,疏漏的地方向3位律師道歉。

第一、關於起訴書的部分,有些地方有誤打了,例如美林證券97年9月18日函文,明細表當中,數字有多打了一個零。

第二、有關證人葉玲玲筆錄,97年8月28日應該改為97年8月27日;陳俊英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數字有錯。

第三、關於洗錢案的證據編排,和其它起訴案件的編排有所不同,是因為洗錢案錯綜複雜為了方便法庭還有被告彙整相關證據,便利解讀,才有這樣的安排。沒想到這樣細心的安排,卻被律師誤解。

◎檢:外國銀行資料為正當管道取得 具證據力

第四、律師部分,外國銀行的英文資料都是透過法務部,正當的司法互助管道取得,請新加坡檢察機關向法院調閱的資料,因為屬於偵查的秘密,所以無法請外交機關認證,而且具有證據能力。

◎扁律要中譯本 檢:總不能撈過界

第五、辯護人說英文資料應該檢附中文譯本,但是檢方遍查所有法規,並無相關規定,如果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附,如果沒有的話,總不能要檢察官撈過界,幫忙翻譯。

◎檢批扁律花時間堪驗光碟 卻要檢幫忙彙整證據

第六、洗錢案的證據資料,除了剛剛補送的之外,全部都已經送到法院,建議辯護人再詳細閱卷,總不能律師將大部分的時間用在勘驗光碟,攻擊特偵組違法,再回過頭來請特偵組幫律師彙整所有的證據資料。

第七、國務機要費的供述證據。

1.大法官釋憲不在保障元首,可以藉國家機密特權來掩護貪污的不法罪嫌,況且民國90年開始,政府預算只能由國防部和外交部來編列機密預算,國務機要費已經沒有機密預算的性質,況且檢方偵查,都沒有發現,有任何國家機密工作用國務機要費核銷,所以本件跟國家機密特權無關。

再加上陳水扁總統8年任期,薪水大約新台幣4、5千萬,他也承認除了薪水以及部分房屋租金收入外,沒有其它的合法收入,但是總統在財產合法信託下,91年之後他的家人跟借用親人的帳戶,直到卸任前,竟然累積高達15億新台幣的鉅款,並多數匯到海外,辯稱國務機要費用在公務焉有可信。

2.陳總統97年11月11日的偵訊內容,當天他並沒有全程行使緘默,他前半段有答辯供述,後半段才保持緘默。更何況保持緘默也算是供述型態的一種,自然可以當作供述證據。

3.本件除了證人外,被告陳鎮慧、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李界木、郭銓慶、蔡銘哲、蔡銘杰都已經當庭認罪,吳淑珍也就南港案的220萬美金、以及洗錢認罪,他們的供述何來欠缺任意性和真實性?

4.人葉盛茂遭北院另案羈押,與特偵組何干?更何況我們以證人身份提訊葉盛茂,而且偵查中的羈押權,已經收歸法院行使,檢方只能聲押沒有羈押權。

陳前總統這一、兩天在法庭上臭罵特偵組,他還想說想留歷史紀錄,他這兩天在法庭的法庭的供述沒有證據能力,屬於無效發言不是當庭打了陳水扁自己一巴掌?

※15:50

◎檢察官做完陳述 蔡守訓裁定庭訊結束改開羈押庭

檢:關於97年11月20日,辯護人質疑陳鎮慧的偵訊光碟,檢察官刻意支開律師這個部分,是當時律師還沒有到,陳鎮慧主動向庭內的女性書記官表示,不要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要跟檢察官報告一些事,檢察官是基於被告的權利,當然要聽聽被告有什麼問題,有什麼困難要給予協助,律師到了以後也有提出質疑,筆錄裡面都有記載,並非刻意支開律師,辯護人今天又提出這樣的質疑,令人遺憾。

法:檢察官還有其它要補充的嗎?沒有的話我要做出一個評議。

剛剛鄭文龍律師提出異議的部分,由於林達檢察官後面已經有改善,所以不予以處理,但是考量被告與辯護上午的意見,本次期日的程序截至目前為止。先進行討論被告是否延押或是撤銷羈押,或是做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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