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環保局今天針對查獲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硼」超標問題,要求中火需在14日內即10月21日以前提出陳述意見,市府預計月底前做出裁決,不排除勒令停工。
台中市環保局9月19日針對中火5到8號機組放流水隨機採樣送驗,查獲「硼」濃度每公升高達121毫克,遠超出標準的5毫克24倍,環保局認為,今年1到9月針對中火三處排放口隨機檢測水質15次,就查獲5次不符標準,已屬重大違規。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已於10月5日行文台電依法提出陳述意見,台電需於14日內提出,即最慢需於10月21日前提出陳述意見,環保局接獲台電陳述意見後進行委員會審查,如果陳述未具正當理由,市府將依違規情節處分,最高重罰新台幣2000萬元,或者勒令停工,預計10月底做出裁決。
台電事後發布聲明表達抱歉,並指出,環保署今年3月將硼公告為民國109年起才開始納入發電廠必須檢測申報的新增項目,而台電公司自5月起已配合硝酸鹽氮改善工程,加速推動新建廢水處理廠的改善設計規劃,其中也同步加強硼的處理能力,將於年底前新建完成廢水處理廠,全面提升廢水處理能力,以符合新放流水標準。
吳志超對台電聲明回應指出,根據環保署106年12月25日發布施行的放流水標準,發電廠放流水若含有污染物「硼」,自發布施行日起,就應符合5毫克/公升的標準值,無論如何「超標就是超標」。
此外,對於台電提到5月9日已提報「硝酸鹽氮」改善計畫書,有納入「硼」改善計畫。環保局表示,中火先前放流水是「硝酸鹽氮」未符合標準,改善計畫書內容是針對「硝酸鹽氮」,且須於90天內完成改善,90天改善工作內容並未提及「除硼處理工程」,台電所謂環保局刻意在「硼」改善期間採樣檢測的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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