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撤銷亞泥已展延的礦權。法扶基金會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專職律師主任謝孟羽說,這也是原住民諮商同意權勝訴的首例。
太魯閣族人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今天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專職律師主任謝孟羽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就通過,104年授權原民會制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並在105年1月4日通過,而亞泥是在105年11月才提出申請展延,又在太魯閣族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當中,進行開採的土地利用行為,依法當然要進行諮商同意權。
謝孟羽說,之前亞泥所提出的同意書,只是在62年時某一場的協調會記錄,但其中的決定已經過原民會訴願委員和監察院糾正,當時只有亞泥單方說明設廠的好處,卻沒有告訴族人土地權益會失去;而當時的協調會更不包含自然資源利用的權利與諮商同意的權利。
謝孟羽表示,「這是很重要的判決,因為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以來,第一例以諮商同意權的案例進到行政法院,也是第一例從族人的角度來判決勝訴,是台灣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和權利維護上指標性的判決」,未來也將依循這個案例,須先與原住民部落諮商協調。
謝孟羽強調,勝訴並不代表完全不同意開採,而是要尊重族人,充分的討論溝通,不是把原住民當做產業不安定的因素,「希望藉由這個判決,能讓太魯閣族人、經濟部、亞泥公司能真正的對等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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