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今天針對法界指監察院彈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是濫權侵越表示,部分司法官不學無術,不曉得光靠權力的自律是不夠的,一定要有他律。憲法明定,監察院糾彈權行使也及於法官、檢察官。
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陳隆翔,遭法界批濫權侵越。提案彈劾的監委高涌誠今天表示,監院從未認為陳隆翔的處分不正確,指的是辦案程序嚴重疏失,且所指出的缺失,法務部官員經監察院約詢時也都認為確有缺失。
昨天也有參與彈劾審查的陳師孟受訪表示,部分司法官不學無術,不曉得光靠權力的自律是不夠的,一定要有他律。目前法界對於五權分立的解釋是五權各有山頭,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但是權力劃分的用意在於若當公權力完全握在同一批人手中,權力會導致腐化,權力劃分是手段,目的是要達到權力平衡,產生制衡效果。
陳師孟指出,憲法明定,監察權的行使不但及於行政官員、一般公務員,也及於司法院、考試院所屬人員,換句話說,監察院糾舉、彈劾權的行使,也及於法官、檢察官。他說,請法界指出,所謂的司法審判核心、偵查核心究竟是出現在哪一條法律中。若司法把搜集證據、調查、裁判、量刑都稱為審判核心,監察權都不能碰,那要如何解釋憲法的規定。
陳師孟表示,若是審判核心、偵查核心的範圍越來越大,監察院完全不能夠介入司法的任何層次,難道是要監察院變成司法院或法務部的糾察隊,只能管法官、檢察官的品行,而不能管辦案品質,那還要監察院幹什麼。他說,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目前普遍存於司法官的心中,若司法要改革,這絕對是應該改掉的錯誤思想。
另外,陳師孟也向總統蔡英文喊話;他表示,曾在監察院的內部會議中提過好幾次,希望蔡總統就監察權、司法權競合的部分能夠依照憲法規定行使院際調解權,做一個適當的澄清。他指出,對於五院間因行使職權而出現曖昧模糊的地方,總統應該進行院際調解,大家來研究如何解決政府體制不確定的部分。
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的彈劾,適用憲法第95條、第97條及第98條的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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