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當初辦的轟轟烈烈,但一審判決卻通通無罪,最主要是合議庭認為,翻遍憲法,都沒有列舉金控合併與總統職權有關的規定,難以認定企業給款扁家有行賄對價,所以不構成貪污。而洗錢部分,法官則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這些錢,就是不法所得,因此最後才會做出無罪判決。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 :「合議庭是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的錢、元大馬家交付吳淑珍的錢,證據上不能證明他們交錢的時候有行賄的意思。」
舉證不足,通通無罪,到底為甚麼?其實全案分成貪污跟洗錢2部分,首先貪污罪,合議庭認為,扁珍當初起訴的罪名,是「公務員利用職務收賄罪」,但翻遍憲法,也無法認定金融機構合併,是總統職權,加上遭起訴的金融高層給款以及扁珍收款,主觀上都沒有賄賂的意思,所以認定沒有貪污。
黃俊明 :「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承以任何總統職務上行為應予,因此在貪污罪部分,依據貪污條例所規定,職務上收受賄賂的構成要件不該當。」
那到底有沒有洗錢,法官說的更直接,先說國泰世華保管室的現金,無法證明是不法所得。至於國務費還有南港案,舉證也不足,所以也不構成洗錢。黃俊明 :「也不能證明吳淑珍、陳水扁以外的其他涉嫌洗錢的被告,在主觀上面是否知道經手的錢為重大不法犯罪所得。」
但這樣的說法,跟之前蔡守訓審理4大弊案的見解大不同,當時蔡守訓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陳水扁6個貪污罪,還處最重的無期徒刑,甚至痛批陳水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如今類似的犯罪事實,卻因為遇上不同法官,有了不同見解、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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