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制訂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天通過審查,收容人與律師通信,無論所涉訴訟種類,監所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促進人權保障,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法務部研議完成「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今天審查通過。
草案的重點包含,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
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的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應發給補償金。
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書信內容的情形;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律師的通信,無論所涉訴訟種類,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的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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