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審查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差案,環評委員審查後要求台電比較國際間與本案變更後相同貯存方式使用案例的背景環境條件,建議通過送大會審查。
環保署在2010年4月通過「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狀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環境差異分析」,准許台電使用每箱56組或68組核燃料束規格的I型或H型混凝土護箱,但台電卻改採購MAGNASTOR型(M型)每箱87組規格貯存設施,並向環保署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最後獲得通過結論。
環團及在地居民不滿,向法院提出撤銷訴訟,去年5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確定,台電便於去年11月就此案提送環差報告。
環保署今天召開「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新北市政府代表在會中指出,希望不論是什麼設施,台電都應向居民就安全性做說明,也要求台電宣示新北市不會是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址。
台電回應,貯存設施是安全的,若有需要也願意配合再開說明會,至於新北市政府希望台電宣示不是最終處置場,其實在4月1日在新北市核安監督委員會時已經宣示,新北市的地質條件不適合,所以新北市不會是最終處置場所。
另外,在第一次初審會議時,環評委員要求台電補充M型、I型、H型安全設計基準的比較依據,雖然台電有提出說明,但仍有環評委員認為沒有比較到環境背景條件,包含鹽度、濕度等,考量案例位置的風力、鹽分都可能不同,且環境條件不同會影響安全性,開發單位應有比較說明。
最後,環評委員決議,要求開發單位就國際間採行與本案變更後相同貯存方式的使用案例,進行背景環境條件(包含緯度、氣候、鹽分及天然災害發生種類、頻率等)比較分析,並加強風險管理及溝通,全案確認通過送環評大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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