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年前修法通過被稱為「賴清德條款」的「地方制度法」,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雲林縣議會去年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解釋,認為修法沒有違憲。
2014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綠營跑票,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翻盤,當選議長,引發關注;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力促,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改為記名投票。2016年5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
雲林縣議會認為修法為記名投票的相關規定,與憲法第129條規定,選舉以無記名投票等語,有所抵觸,於去年7月21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69號合憲解釋,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出,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王碧芳說,清查憲法本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事項,因此地方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所以地方制度法修法為記名投票規定,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另外,目前全台僅台東、連江及金門的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未明文記名投票,王碧芳說,這3個議會恐受影響,應按照今天公布的大法官釋憲意旨辦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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