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虛擬通貨交易課稅議題,財政部表示,虛擬通貨不屬於交易工具,是一種「商品」,商品交易有所得就要課稅。目前已針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業者課稅,3年來課稅金額約1400萬元。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上午列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備詢,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問,財金部會皆認為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不屬於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那交易比特幣是否需要課稅,對此蘇建榮表示,目前針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業者收取的手續費,已有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補充,目前沒有人將虛擬通貨認定為交易工具,而是一種數位商品,商品交易有所得、獲利,就應該要課稅。根據財政部統計,2016年自2018年間,虛擬通貨交易部分,財政部已核課新台幣1000萬元營業稅、400多萬營所稅。
至於個人交易虛擬通貨,是否有課徵綜所稅,財政部表示,虛擬通貨因其加密性質,難以追查個人交易者身份,但未來洗錢防制法納管後,虛擬通貨交易採實名制,就較能掌握交易流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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