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計程車產業聯盟8月指控UBER與合作的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侵犯計程車業務,違返公路法;交通部最近回覆,目前UBER與租賃業合作並無違法,計程車產業聯盟不滿擬再抗爭。
台灣計程車產業聯盟指控,UBER現在與租賃業合作代僱駕駛,實際卻從事計程車營業行為,明顯違反公路法,8月赴交通部陳情,要求交通部檢討說明。
交通部原本轉請法務部解釋UBER與租賃業合作,究竟有無違法,但法務部請交通部自行解釋,交通部仍認定目前UBER與租賃業的合作並無不法。
交通部路政司營業科長王昭明今天受訪說,調閱民國48年時的公路法,大小客車出租載客屬特種汽車客運業,當年汽車客運業就未排除租賃業。
王昭明表示,依現在的公路法,小客車租賃業是指以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因UBER與租賃業合作的車輛,消費者透過手機App叫車,事先會知道出租車輛及駕駛相關訊息,也可認定是車輛租給消費者自行使用,並無不法。
不過,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副理事長鄭力嘉不接受交通部的說法。他認為,公路法明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是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UBER與租賃業合作代僱駕駛,實際就是從事計程車的行為,租賃業車輛沒有車牌數限制,連費率也不必像計程車受管制,非常不合理。
根據台灣計程車產業聯盟提供的資料,與UBER合作的租賃業代僱駕駛車輛,全台近7000輛,數量仍持續增加。
台灣計程車產業聯盟不滿UBER與租賃業合作方式,認為侵犯計程車業務,影響計程車駕駛生存,擬再次發動抗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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