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終於有了屬於自己的公投法,但是通過的條文當中,確有部分明顯的有瑕疵,甚至有「超憲設計」,究竟這部公投法的誕生,是不是做到了還權於民?我們來看學者專家怎麼說。
王金平敲下議事槌,這一刻宣告台灣第一部公投法正式誕生,人民終於拿到屬於自己的權力,只是這一部藍綠對決之下的產物,爭議不少。
首先看到的是第二條第四項當中,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可以用於憲法修正案的複決上,也就是說,想要修憲,還必須經過公民投票來決定,等於是公投法的效力凌駕於憲法之上。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盛治仁︰「人民不能創制修憲案,可是可以複決修憲案,可是現在的憲法裡面,還沒有讓人民複決修憲的設計,這個必須要等到如果公投的條款進入了憲法以後,公投法的第2條才能夠真正實施,所以民進黨抨擊的這個點(違憲),在目前是成立的;另一個受爭議的則是第14條,讓立法院可以成為發動公投的機關,如此一來,立法院可以透過發動公投,和行政院相抗衡,頗有擴權的嫌疑。」
台北大學公行系教授江岷欽︰「你付諸表決才說,這修過的法律是違憲的,我覺得這個問題似乎有將新補陋,或者亡羊補牢的措施,似乎顯得在執政黨或在野黨如果真的有違憲,(雙方)似乎是不負責任。」
公投法通過的歷史性時刻,儘管為台灣的民主歷程跨出一大步,喜悅之餘,朝野更需面對接踵而來的政治以及修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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