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持有2戶以上非自用住宅房屋者,及建商2年內沒售完的空屋,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以避免囤房炒作。
市政府財政局今天在市政會議提案「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提案表示,鑑於新北市非自住用房屋採法定最低稅率1.5%課徵,對多屋族租稅負擔顯然過輕。
財政局說,為符合租稅公平、量能課稅及落實居住正義,對所有權人按持有戶數,採差別徵收率課徵房屋稅,以增加持有成本、抑制囤房炒作。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長張世玢接受聯訪表示,這次修法對持有3戶以內,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完全不受影響,仍維持現行稅率1.2%課徵;新修正的自治條例僅針對持有非自住用房屋2戶者,每戶徵收率由1.5%提高至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徵收率由1.5%提高至3.6%。
張世玢表示,另外增訂不具囤房性質的房屋,不納入新北市非自住用房屋戶數計算;為鼓勵多屋者將空屋釋出到租屋市場,對公益性房屋、符合租賃專法的包租代管房屋、社會住宅、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等,符合特定條件的房屋,仍維持單一稅率1.5%課徵。
此外,張世玢表示,考量新北市建商新建房屋,於2年內銷售者約占總數86%,推估合理銷售期為2年,銷售期間內的稅率仍維持1.5%;超過合理銷售期,則比照一般持有者,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希望藉此促使建商加快釋出空房,滿足購屋者需求。
張世玢說,民國111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約140萬人課稅,徵收約新台幣140億元,這次修正受影響之屋主約2.6萬人、影響戶數約7.6萬戶,僅占全新北市徵收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約1.7%屋主受影響,預估可增加5億元稅收。
財政局表示,市府111年間曾送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市議會審議,因議會未通過而屆期不續審。市府綜合新北市議會及各界意見、其他5都的徵收現況,檢討修正後提出新修正草案,針對比較具囤房性質的多屋者,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等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就可公布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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