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不滿陳姓前女友不接電話,去年8月到她上班的預售屋內,用折疊刀將人刺死。吳男一二審均被依殺人罪判刑1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15年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與陳女106年6月分手後,吳多次打電話給陳,但她不予理睬;吳男去年8月間,多次打電話給陳女,但她未接聽,吳因此帶著2把折疊刀到她上班的新北市新莊區某建案預售屋找人。
吳男進入預售屋內,拿折疊刀朝陳女的胸部刺了3刀、背部刺擊7刀;警方獲報到場,吳男持刀站立於陳女的身旁,與警方對峙,謀與陳同死,拒絕將她送醫。吳男後來被員警制伏,陳女送醫急救宣告不治。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吳男刺擊陳女10刀,其中7刀深入肺葉,殺意甚堅,但吳男長期受憂鬱症所苦、心理功能不若常人健全,也非長期具有暴力攻擊性格之人。
一審還指出,吳男一再求處判死,足見求生意志不堅,對情緒控管及排解能力不佳,導致遇事無法以理性角度思考,選擇殺害被害人而同死的解決方式,但不表示其已無教化可能,尚無與世永久隔離必要,判刑15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酌吳男始終認罪,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另考量犯案動機、手段等情狀,認為原審判刑15年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吳姓男子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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