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楊姓老翁3年前過世前,將名下房產分別贈與給3個兒子,叮嚀他們要好好扶養母親。楊翁過世後,長子、次子均按月匯款3500元給媽媽,不過繼承2棟透天厝的么子卻不甩,被母親提告要收回房產,才趕緊匯入1年份扶養費,但已為時已晚,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楊男違反扶養約定,判將贈與撤銷,須將房子移轉回母親名下,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梁婦提告表示,丈夫生前將2棟位於岡山區各2層樓的透天厝登記她名下,並未經過她同意就用贈與名義移轉給小兒子,要求拿回房屋所有權!並強調丈夫縱使有贈與,不過她與3子曾協議2016年起每人每月要給3500元扶養費,唯獨小兒子沒履行,要求撤銷贈與、取回房產。
么子楊男則辯稱,父親生前委託代書辦理手續,將母親名下的房屋贈與並移轉登記給他,母親都知情也同意,贈與應屬有效;但他否認曾答應每月給付3500元,表示爸爸死後媽媽已領到1百多萬的保險理賠,每年可向保險公司領取生存金5萬元,大哥還另給37萬多元,母親的錢足以維持生活。
他還說,每月給3500元是感念父親遺志,當作給媽媽的生活零用金,非扶養費用,而他也在2016年9月,分3次匯了整年費用4萬2000元。
橋頭地院一審判定贈與無效,2棟房產的所有權人仍為梁婦。楊姓小兒子上訴後,二審合議庭傳喚當時協助辦理贈與房產的鄭姓代書,認定雖是楊姓老翁持雙方證件來辦移轉,但詢問梁婦,她稱「照丈夫意思辦理」,合議庭改認定贈與有效。
大兒子出庭證稱,父親過世前親口要求3個兒子,要從2016年起按月給母親扶養費,「爸爸是傳統的男人,他認為兒子繼承房產,就要承擔照顧媽媽未來生活責任,媽媽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等。
最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小兒子是因為2016年8月29日接獲法院寄送的母親提告起訴狀,才趕緊補上這4萬2000元,但3兄弟協議內容既為「按月給付」,期限就是每個月月底,不能經過幾個月後才一次給付,小兒子已違反扶養義務,判撤銷贈與、2棟房產須還給媽媽,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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