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榮賓不滿女友避不見面,坐在瓦斯桶上持打火機恐嚇女友家人要求女友出面,進而持刀殺死女友父親,二審時被依殺人罪判刑12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謝榮賓不滿女友分手後疏遠、避不見面,還埋怨女友多次要他向當鋪借款卻不還錢,民國106年10月間持偷來的瓦斯桶、水果刀、打火機前往女友住處理論。
謝榮賓手持打火機坐在瓦斯桶上,恫嚇女友父母、弟弟與鄰居「要死大家一起死」,要求女友出面。謝男不滿女友弟弟上前理論,雙方扭打成一團,謝男掙脫後取出水果刀朝女友父親胸部揮刺,導致女友父親因左胸刺傷而亡。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謝榮賓13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謝男二審時與女友母親達成和解,量刑基礎已與一審不同,改判刑12年6月。
謝榮賓上訴第三審,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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