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巿議員李承龍被控毀損逸仙國小石犬案,一審遭判5月。他今天赴二審出庭說,在原審沒好好表達意見才上訴,這次有暢所欲言,期許10月9日宣判時,法官能判輕一點。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承龍、邱晉芛均為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不滿台北巿北投區逸仙國小在校門兩側擺放石犬,於民國106年5月28日晚間,分持榔頭重擊石犬,導致石犬多處碎裂、石塊剝落。
李承龍、邱晉芛當場遭警查獲,一度遭士院裁定羈押;而同為統促黨成員的王啟鑌、呂承遠為表認同李、邱理念,5月30日凌晨也前往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猛力敲擊左側石犬,呂則在旁把風。
士林地院去年10月依毀損罪各判處李承龍、邱晉芛5月徒刑,王啟鑌、呂承遠各4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4人均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李承龍今天出庭表示,不否認行為有誤,並質疑逸仙國小12年前撿到石犬收為己有,是否真有管理支配石犬權力,並說撿到東西不是應送警局。
李承龍在庭外受訪指出,在原審沒好好表達意見才上訴,這次二審法官讓他暢所欲言,希望法官有聽懂他說的,也期許10月9日上午10時宣判時,法官能判輕一點,因為這是二審定讞案件。
逸仙國小委任律師則說,依相關資料,國小有管理支配石犬權力,他們提出告訴合法,原審判決無不當,建請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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