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魏姓男子因妄想遭昔日同學嘲諷,2天內朝3名同學住處縱火,另對虛構的梁姓同學住處縱火。二審依4個殺人未遂罪判處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魏姓男子民國105年12月26日晚間因妄想遭多年前就讀專科、高職認識的梁姓、曹姓、林姓、高姓同學揶揄,騎車攜帶汽油逐一縱火。
魏男105年12月26日晚間先到台中市一集合住宅,朝虛構的梁姓同學住處、電梯、地下室潑灑汽油縱火引發火勢:同年12月27日凌晨0時許,魏男轉往曹姓同學位於彰化縣大村鄉的住處縱火。
105年12月27日凌晨2時30分許,魏姓男子前往林姓同學位於台中南區的住宅縱火,凌晨4時35分許則到高姓同學位於台中市大里區的住處縱火。
魏男連續四次縱火造成建物燒毀,甚至有4名兒童因此受傷,幸未發生死亡結果。檢警事後調查,魏男口中的梁姓同學查無此人,其他被害同學則覺得不可思議,不知道魏男有精神疾病。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認為魏姓男子第一件縱火現場大樓有幼兒園,且縱火處外走廊堆放多種兒童玩具,且魏男與曹姓同學畢業後仍有互動,知悉曹男已生子,魏男朝這兩處縱火屬對兒童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二審以4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處魏姓男子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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