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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發傳單遭撞 判自付6成責任


發佈時間:2010/06/15 12:4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馬路上發廣告宣傳單,發生車禍自己也得承擔責任。台北縣新莊一名女子,前年在馬路發廣告傳單,結果不慎被砂石車撞上,左腳骨折、皮膚壞死,7個月沒辦法工作,後來對砂石車司機和雇主求償150萬,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任意穿梭快車道被撞也有不對,要負6成過失責任,因此判賠25萬。

就算下著雨,為了生活,不論是在高速公路交流道口,還是快速道路的十字路口,經常可以看見發傳單或者是賣玉蘭花的民眾,穿梭在快車道和人行道,十分危險。

發傳單員工:「最怕紅綠燈不正常,那個時候車子在移動,你人站在中間,難免會有一點擔心受怕。」

就算再怎麼注意,也會有閃神的時候;去年一名女子,在新莊發廣告宣傳單,因為紅燈轉為綠燈,車子開始通行,女子於是跨越快車道往人行道方向走,沒想到卻被一輛砂石車撞上,左腳骨折、皮膚壞死,7個月沒辦法工作,對砂石車司機和雇主求償150萬,不過法官最後只判賠25萬。

法官認為,砂石車司機撞到人雖然不對,但因為女子沒有遵守行人應該走人行道的規定,所以發生車禍自己要負6成責任,因此颳風下雨賺辛苦錢的「馬路工作族」可要注意,工作受傷,可別以為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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