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姚姓婦人2年前至好市多購物時,因地面有水灘和葡萄果皮,害她不慎失足摔倒滑行4公尺,導致右髖骨骨折傷害,憤而求償477萬多元;高雄地院一審認定賣場有疏失,須賠償20萬,姚婦卻不服再上訴,高雄高院加碼改判賠32萬。
姚婦指控,2016年1月初到前鎮路好市多購物時,行經賣場2樓第一、二排間貨架位置時,因滿地水灘和葡萄果皮散落,害婦人失足摔倒,且一路滑行4公尺的距離,導致右髖骨骨折傷害,認為好市多屬公眾出入頻繁的場所,應注意環境整潔和安全,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賠償77萬多元的醫藥費、4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477萬多元。
好市多指稱,事發當時現場混亂,,因急於將姚婦送醫,不知她為何跌倒,並認為姚婦提出的求償金額過高。
高雄地院認為,好市多未善盡維護安全責任,確實有過失,不過姚婦請求金額過高,認為慰撫金8萬元較合理,再加上醫藥費等損失,一審判好市多應賠20萬元;不過姚婦認為一審判處賠償金過低,再提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精神慰撫金8萬過低,因此提高為12萬,改判好市多應賠姚婦32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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