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因停車糾紛和車位相鄰的鄰居劉姓賓士車主結怨,賓士車主事後氣不過,竟在2個車位間擺放告示牌,上面插滿釘子做成「釘牆」反制,導致劉男下車時小腿被刺傷怒提告,原本一審賓士車主依傷害罪判拘役30日,不過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應該可以閃避」,且無法證明劉男的傷是釘牆所致,結局大逆轉改判無罪!
鄰居鬧上法院,全都是因這2個車位,劉男指控,他的車位右側是畸零地,而賓士車主的車位有一側靠牆,對方曾表示因上下車不方便,要求劉男把車靠右停,事後劉男停車時已盡量把右輪壓白線,留出空間給賓士車主,但對方仍得寸進尺,要求他右輪要超出停車格,後續便掀起一連串的糾紛。
不料某日賓士男擔心愛車開門會撞牆,竟在2車中間放「請勿停車」告示牌,卻遭到對方橫停腳踏車擋住車門挑釁,一怒之下,賓士男加裝「釘牆」反擊,此舉造成劉男下車時小腿被刺傷,但賓士車主反駁,告示牌是放在自己車位範圍內,是對方入侵他的車位才受傷,自認因此應不構成傷害罪。
2人一狀告上法院,檢方調查,認為賓士車主明知銳器傷人,且應在停車後留2車出入空間,一審時依傷害罪起訴,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賓士車主不服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賓士車主擺放釘牆時已預見對方可能會受傷,放置只是嚇阻目的,且劉男車位右側是畸零地,明明有很大空間卻不靠右停放,雖劉男供稱「那是公設地不能停車」,但平時劉男停車時,車位前方還有放置腳踏車、機車,已超出車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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