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團火燒車26死案,其中一名曾姓被害人家屬向遊覽車公司求償。北院認為,司機利用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公司無法證明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判公司賠償新台幣474萬餘元。
大陸遼寧24人旅遊團,民國105年7月19日結束8天7夜環台之旅,搭乘大新北通運遊覽車前往桃園機場途中,司機蘇明成在車內潑灑汽油縱火,造成24名陸客以及蘇明成、導遊鄭焜文共26人全數死亡。
曾姓女被害人的丈夫、子女共3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遊覽車公司明知蘇明成性格偏激,容易危害他人,卻讓蘇男在與同車導遊發生嫌隙後,仍讓他繼續駕駛,未盡僱用人的注意責任,請求賠償。
大新北通運公司主張,案發前曾因蘇明成與其他導遊爭吵而暫時停止他的駕駛工作,但不能只憑單一事件就剝奪工作權,公司並採取多項措施對受僱司機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但無從預料、監督、避免蘇男放火自殺。
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提到,承審法官認為,駕駛人利用大型交通工具自殺的犯罪並非少見,遊覽車公司應盡力了解司機性格、情緒,但蘇明成與導遊、客人互動不佳並非偶發事件,卻不見公司考核蘇男是否勝任駕駛。
法官認為,蘇明成利用職務機會不法侵害曾姓女子生命權,大新北通運公司無法舉證已就其選任、監督盡相當注意義務,依民法僱用人責任規定判大新北通運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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