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宣判高雄氣爆案,12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4年10月不等刑期,地院指出,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程度是本案量刑重點。
這起判決時任高市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的市府祕書長趙建喬等3名市府員工判4年10月,榮化董事長李謀偉等6名榮化人員判4年,華運公司工程師陳佳亨等3人判4年6月,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上午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他表示,合議庭認為,12名被告都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他們都否認犯行且互相推諉,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他們與被害人和解的程度成為量刑的重點。
他表示,高雄氣爆發生後,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及高市府三方已約定分別負擔賠償責任,其中榮化負責死者賠償,華運負責傷者賠償,市府則負責財損部分。
葉文博說,榮化公司已依約定與3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完畢,每名死者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共計賠償3億8400萬元;華運公司也依約定對氣爆傷者達成大部分和解,已和解63人,但尚未付清,已賠償金額5億餘元;高市府迄今則未陳報與相關被害人財損達成和解的證據。
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凱旋和三多路等處,因李長榮化工公司管線炳稀外洩引發大爆炸,造成32人死亡、300多人輕重傷,數十棟民房毀損,其中包括多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為高市歷來最慘的公安意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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