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高院認為,被害人死前面對的痛楚與壓力,明顯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的程度,湯男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不施以極刑,今天判處死刑。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湯景華於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男父母、妹妹、叔嬸、堂妹等6人身亡,形同滅門。
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湯景華,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湯否認犯罪,上訴高院二審。
高院審理認為,湯景華案發前多次來回放火地點,還拿拖把調整路口監視器鏡頭,顯然有充分思考行為結果的機會,也可認定他行為縝密、意志堅決,而非一時衝動,綜合全案事證認定是蓄意縱火的謀殺行為。
高院指出,湯景華只因與翁姓男子紛爭,不顧同棟住戶性命於深夜縱火,被害人死亡前面對大火、濃煙與高溫,企圖逃生的精神恐懼壓力和身體燒灼痛楚,明顯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的程度。
判決書也提到,湯景華與死者沒有糾紛也不認識,卻執意下手放火,惡性重大且殃及無辜,符合公政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犯罪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
高院審酌,湯景華僵化自我概念的人格特質,至今未賠償家屬,沒有明顯的可改變性,若不判死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椎心之痛,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求其生而不可得,為使湯男與社會永久隔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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