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曾姓工程師103年在網路認識1名人妻,之後多次和對方發生性行為,關係曝光後遭人夫提告並求償100萬元。雖曾男辯稱不知對方已婚,但法官查出人妻曾寫下23篇「性愛日記」,內容提到「做愛。到文化中心看舞蹈表演,然後吃海鮮粥海鮮餅」等情節,加上2人曾多次提到女方老公,因此判曾男須賠60萬元。
判決書指出,人妻於103年間透過網路認識曾男,雙方認識不到半年就發展為婚外情,還在男方位於左營區的租屋處多次發生性關係,期間甚至帶著小王一同參加家族聚會,還在臉書打卡;事後,人夫察覺妻子行為有異,追查後發現2人姦情,氣得對曾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曾男在庭訊時辯稱,自己和人妻發生5次性行為,是因為他不知道對方已婚,直到104年12月得知實情,便未和人妻再有聯絡;不過,法官從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多次提及女方老公,加上人妻曾在日記寫下「射的混身都是」、「做愛。到文化中心看舞蹈表演,然後吃海鮮粥海鮮餅」等露骨內容,認定曾男通姦事實明確。
法官認為,原告93年和妻子結婚,已維持多年婚姻關係,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卻因2人婚外情遭破壞,造成精神之痛苦非微,但考量曾男擔任工程師工作,每月薪資約4 萬元,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最後判處小王應賠償人夫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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