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名陳姓老婦指控,自己27年前生下1名女兒,之後卻被趕出夫家,甚至被帶去結紮,之後更因公公提告而離婚,無奈改嫁後的老公又病逝,她只好向女兒討要撫養費。不過,法院查出,陳婦從女兒出生後就常離家出走,未善盡撫養義務,加上她無法提出被趕出門、逼結紮的證據,最後駁回陳婦請求。
根據判決書,陳婦主張,她於民國78年替王姓丈夫生下1名女兒,隨即被趕出夫家,還被逼著結紮,離婚後多次想探視都被拒絕,害她無法和女兒聯繫,後來改嫁給1名許姓男子,不料對方卻於99年病逝,自己又罹患精神疾病及中度智能障礙,無奈才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女兒每月支付1萬1千元的扶養費。
不過,王女表示,母親從自己出生起就常離家出走,短則數日、長則數月,最後在她2歲時一去不返,不曾善盡為人母的責任,因此她從小就由祖父母和姑姑照顧,而且她目前從事美髮工作,月收入不到3萬元就算了,還得照料患有智能障礙的父親,實在無力負擔生母撫養費,因此希望法官免除其扶養義務。
另外,王女姑姑也證稱,嫂子和胞兄婚後住在東港,但生小孩後便經常往外跑,常常要2、3天後才會回家,其母也曾要求陳婦待在家裡顧小孩,但對方依然故我,最後甚至一去不回,也從未嘗試探視或聯繫女兒,因此王女小時候都由祖父母照顧,自己則於侄女念國一時將她接到高雄同住。
全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婦未盡到扶養女兒的義務,也無法提出極積證據,證明自己遭趕出門或逼結紮,且就算探視孩子遭阻,原告也沒有積極透過法律程序行使權利,顯見其態度消極,加上母子倆自幼分離,早已形同陌生人,最後裁定免除王女之扶養義務,駁回陳婦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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