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今年1月為王昊案聲請再審,高院依職權調閱全卷審認後,認為本案聲請再審並無理由,今天駁回聲請。本案得抗告。
被告劉金龍等人在民國100年間,為阻止同居人的小孩王昊哭鬧,夥同其他3名男子輪流以燒紅鐵釘燙男童腳底、尖嘴鉗拔指甲、強灌安非他命、海洛因,造成男童昏迷後死亡。
法院認定劉金龍等人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死等罪判處劉金龍30年、周建輝20年、許冠雄9年、鄭盛豐14年徒刑定讞。
王昊的姑姑王薇君不滿法院未依殺人罪論處王昊案被告,去年11月向高檢署聲請再審;高檢署今年1月向高院聲請再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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