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名嚴小姐在臉書社團上訂購了鞋子,當初賣家主打3到7天就會到貨,但沒想到延遲出貨,嚴小姐恰巧南下不在家無法收貨,導致商品被退回去。來回產生的運費,賣家嗆說要消費者負責,但消保官打臉,延遲出貨賣家得負責,買家反倒能提損害賠償。
嚴小姐表示,難道為了等出貨,買家還要報備行程嗎?就是因為當初跟對方說「不急」,沒想到賣家真的慢慢出貨。翻開對話紀錄,當時承諾下單2天內寄出,5到7天就會收到,還說活動耽誤請諒解,買家回沒關係、不急,但也因為禮貌性說法,遭退回的商品運費賣家自己吸收,雙方在臉書上吵了起來。
賣家說,買家當時明明說不急,現在又說等了幾天,既然還沒收到快遞電話,就代表已經提前告知,況且如果南下也應該告知,畢竟明明知道商品這幾天會到,賣家怒火難消更言語辱罵,揚言要提告。主任消保官何修蘭則表示,履約期限有延遲的部分,當然賣家要取得買方的同意可以做期限的延展,如果在沒有取得買方同意前還是應該依照原約定來履行。
不過消保官解釋,雙方履行買賣契約,說好幾天到貨就應該履行承諾,否則涉及「債務不履行」,買家能提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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