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日前以赴越南參加國際商港開發案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雖獲北院二度裁准,也遭高院二度撤銷,北院今天做出第三次裁定,駁回王令麟聲請。
涉及行賄案遭限制出境的王令麟,2月13日向北院具狀指出,3月24日至4月1日欲出席國際商港開發計畫,提出越南河靜省人民委員會、經濟區管理處邀請函等文件為佐證,請求暫時解除出境。
北院第一次裁定時認為,王令麟擔任參訪團團長,對促進台灣國際商務交流有相當助益,且考察目的是為了了解投資環境,有到場出席而出境的必要,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命王提出現金新台幣一億元保證金,並將王責付給選任辯護人謝協昌,由謝陪同王一起出、回國。
台北地檢署提起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北院第二次裁定,仍准許王令麟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高院21日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今天做出第三次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王令麟聲請暫時出境,雖不會妨礙本案的審理進度,但王令麟前往越南實地考察,並非完全沒有可替代性;王令麟不是東森國際公司的法定負責人,也不是唯一受邀人士。
北院考量,東森國際是上市公司,內部一定有分層負責、管理機制,就投資計畫的資訊蒐集及分析,自得由具相當倉儲營運經驗的部門主管、專業經理人匯集相關資料或出面處理。
新聞稿提到,王令麟可透過網路、視訊、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即時聯絡取得考察所得資訊,以供東森國際公司日後諮詢之用,北院因此認定王令麟並無親自到場的必要性。
北院指出,雖然替代方式在商務接洽的效果上,與親自實地考察有一定落差,但因王令麟涉犯的交付賄賂罪嫌,涉嫌侵害國家法益重大,若王令麟出境後未再遵期返台接受審判或執行,也嚴重損及國家公益。
北院審酌王令麟因此所受限制的私益,及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執行順利進行與維護的公共利益,認繼續對王令麟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而無暫時解除的必要,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逾越必要程度。(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Blueseeds永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