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提分手,朝住處潑灑汽油縱火,企圖燒死女友及她的2個女兒。台南高分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蔡男6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姓男子與女友及女友2個未成年女兒同住台南市,民國104年2月間,蔡男不滿女友提出分手,至加油站購買汽油後,於住處附近徘徊等候女友回家,見女友進家門,即朝房內潑灑汽油縱火。
蔡姓男子縱火後逃逸,屋內則傳出爆炸聲,火勢開始蔓延。被害女子與她的2個女兒及時逃出,僅其中一名女兒左手背、左手腕遭燒傷,3女逃過一劫。
蔡姓男子否認縱火,辯稱在住處附近騎腳踏車徘徊,是準備買早餐回家。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蔡男案發前在現場徘徊長達2小時,其女友返家不久即發生火警,女友跑出門外目擊蔡男騎車逃逸,且案發前蔡男已多次揚言放火,參酌加油站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蔡男罪證明確。
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蔡男在住處唯一對外出入口縱火,屋內人員恐因此而難以逃生,火勢甚至延燒到相鄰房屋,所為危害至鉅,惡性重大難恕,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6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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