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95年間於台北市一處三溫暖休息,懷疑羅姓男子在他身上撒尿,拳打腳踢羅男致死,犯案後逃亡9年。最高法院今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陳男8年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民國95年11月間於三溫暖太空艙休息,懷疑遭羅姓男子撒尿,先徒手將羅男打倒在地,再起腳對羅男猛踹至無法動彈,導致羅男因肝挫傷出血致腹血,中毒性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陳姓男子犯案後潛逃中國大陸,直到105年3月才主動回台投案。陳男辯稱,雙方因撒尿起爭執,羅姓男子先朝他動粗,他才出手還擊,屬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認為,陳姓男子承認擋住羅姓男子攻擊後就衝動毆打對方,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最高法院考量,陳姓男子不思以理性解決紛爭,反而暴力相向,毫無值得同情之處,且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考量他逃亡9年自動歸案,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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