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駕駛轎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時,被警察攔下開出沒綁安全帶的罰單,林男事後提申訴,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員警沒有拍下照片只以肉眼所見開單沒有依據,撤銷原處分。
去年7月,林男駕駛轎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時,被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的員警攔下,以林男沒有綁安全帶為由,開出一張新台幣1500元的罰單,林男事後不服提申訴,認為當時太陽很大,員警可能因玻璃反光誤判,不過卻接到警局回函指稱,「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林男不服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林男主張,警方辦案應該講證據,求科學,尤其是看到警局的回函讓人覺得悻悻然而戚戚焉,不過被告的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交通違規未規定一定要以照片或影片為唯一的證明方法,而且員警和原告沒有恩怨,沒有必要開出沒有綁安全帶的罰單。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與原告素不相識,也沒有宿怨,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交通違規舉發須附取締照片、錄影,不過從轎車照片來看,車內光線比較陰暗,車輛在動態行駛中,另一名在旁的員警也無法證明林男沒有綁安全帶。
法官指出,現今照相及錄影器材使用簡便,攝錄影像解析度大為提高,警員執勤時在路旁架設錄影設備蒐證很普遍,技術上不是難事,自然應該善加利用器材取證,原告是否有違規沒有綁安全帶行為沒有辦法證明,因此撤銷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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