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女子不滿張姓男友另結新歡,見張男有意輕生,提供10顆安眠藥供張男服用,並阻止救護人員搶救,導致張男死亡。高院更二審今天依加工自殺罪,判處邱女1年6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原於台北市從事房仲業,與邱姓女子交往並同居多年。民國98年7月間,張男另與蔡姓女子交往,有意與邱女分手,但兩人對是否分手遲遲無法達成共識。
98年7月23日上午,張姓男子與邱姓女子討論分手仍無結果,因無法擺平感情糾紛而心煩意亂,告知邱女想一走了之,邱女竟提供其心臟疾病藥物連同10顆安眠藥供張男服用。
張姓男子服藥後,當日下午出現腹瀉、失禁,甚至生命垂危等症狀,但邱姓女子始終未報警求助。張男另要求邱女致電蔡姓女子告知輕生一事,蔡女獲悉前往查看卻不得其門而入,因此報警協助。
警消下午4時38分許抵達現場,但邱姓女子為幫助張姓男子結束生命,向救護人員謊稱張男在休息,並緊關房門阻止救護人員;直到4時41分許,救護人員再三堅持才得以進入,但張男情況已危急,送醫到院前因多重藥物中毒引發休克而死亡。
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邱姓女子,但台北地院一審、高院二審與更一審均以遺棄罪論罪;邱女在更一審被判刑1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新聞稿指出,邱姓女子多次供稱張姓男子因感情困擾想以自殺解決一切,而張男身體無外傷,也無遭他人強灌藥物的跡證,依現存證據,只能認定張男陷入感情糾葛,因邱女不願分手且反應激烈,才無法自拔,心煩意亂,萌生自殺動機。
新聞稿也指出,張姓男子有正當職業,是智識成熟的成年人,不可能遭人哄騙一次服用大量藥物,也無事證證明張男遭強灌藥物,因此只能認定張男自願服藥,邱姓女子並無殺人故意。
邱姓女子坦承阻止救護人員進門搶救,置張男瀕臨死亡於不顧,更表示張男正在休息、勿打擾,顧左右而言他。
承審合議庭認為,邱女知悉張男有意尋短,還提供藥物並阻擋救護,足見確有加工自殺的犯意,撤銷更一審判決,改依加工自殺罪判刑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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