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去年拿槍型打火機搶檳榔攤,還打傷檳榔攤女店員,搶匪落網之後辯稱他拿的是打火機不是槍,不能算兇器,不過審法官都認為這打火機金屬材質足以傷人,他也的確拿來傷人搶劫,是兇器無誤,別想用打火機推託責任。一二審法官都依加重強盜罪判刑7年4個月。
檳榔攤遇到歹徒持槍搶劫,還把女店員打到流血,歹徒拿的是改造手槍,但是不是真槍還是假槍都會傷人。它是打火機,但是外觀是手槍造型,歹徒拿著手槍造型打火機搶劫檳榔攤,加重強盜罪,一審二審都判刑7年4個月。事發在去年5月,台中市區35歲的謝姓男子看見檳榔攤女店員落單,拿籃子罩住她的頭,手中拿著槍型打火機打女店員、槍口抵住她的脖子搶了1萬7,得手之後騎車逃逸,擔心被追到還邊逃邊脫衣變裝,錢也沿路掉落,最後身上只剩下2千元。
謝姓男子落網之後,辯稱他拿的是打火機不是槍,沒有殺傷力不能算兇器,不過法官認為他拿的雖然是打火機,但是並不是拿來點菸,是拿來搶劫,也打傷了人。工具原本是打火機,但是被他拿來當武器,也打傷人、搶了錢,這是凶器無誤,別想用打火機推託,一二審都認定是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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