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酒後在台北市某捷運站出口滋事,鐘姓副站長到場處理卻被打傷,提告求償新台幣50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審酌兩造經濟收入等,判王男得賠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北捷鐘姓副站長主張,王姓男子在去年2月於捷運出口酒醉滋事,自己與呂姓保全等候員警到場處理,但王男卻失控徒手亂抓並毆打她,導致嘴唇、右手腕、左手肘、左手大拇指擦傷等傷害。
鐘姓副站長也說,事發後兩週也有頭痛、暈眩等情況,身心創傷嚴重,必須定期至身心精神科求診,因此提告要求王男應賠償醫藥費4000多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王男則說,當時與同事聚餐飲酒,一時激動傷害鐘姓副站長,願意盡力賠償,醫藥費會付,但精神賠償金額過高,而他在這起事件後遭公司解僱,目前靠打工賺取生活費。
法官審理後認定王男得賠全部醫藥費,但在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兩造經濟、學歷、鐘姓副站長受傷程度等情況,應以6萬元為適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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