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名陸姓鋁門窗師傅有霸凌新人惡習,常用打頭、丟空瓶、菸蒂彈臉、辱罵三字經等方式欺負菜鳥,在8個月內就逼走了6名學徒,導致公司請不到人上班,讓蕭姓老闆忍無可忍,只好將他解雇。陸男被炒魷魚後心有不甘,向雇主提告並要求支付55萬多元資遣費。不過,新北地院認為蕭男依法解雇,因此駁回告訴。
根據判決書,陸男控訴,他在鋁門窗公司工作長達12年,但蕭姓負責人卻於去年6月9日透過LINE傳訊說「陸哥,你離職吧。」片面要求終止雙方勞資關係,但一聽到要支付資遣費,又反悔要其復職,事後更改口稱他辱罵同事和曠職,所以才予以解雇,讓他很不服氣,因此決定提告並要求55萬多元的資遣費。
不過,蕭男喊冤說,當時確實有傳送相關訊息給陸男,但因對方長期有欺凌新進員工的習慣,常把同事逼得離職,導致公司人事調度出現問題,所以才決定將其解雇;再加上,原告曾於同年6月12日到公司談復職,他當時未答應請求,不料陸男當天又辱罵員工,甚至用菸蒂彈臉,才讓他決定要對方「不要來了。」
另外,1名蘇姓前員工也證稱,他在公司待了8個月,期間多次被陸男用空的矽力康瓶子或用過的衛生紙猛砸,也經常遭辱罵三字經;直到去年5、6月間某日,他又目睹原告欺負1名黃姓學徒,「簡直把人當成玩具在耍」,前後約2小時就罵了20幾次「X你媽的」,讓他實在看不下去。
法官查閱原、被告之對話紀錄,發現蕭男曾提到,「數年了,跟你說不要罵人,好好跟大家相處,但是最近阿權、阿賢、阿浩、阿偉、易宏……每一個都說是因為你待不下去」、「阿昌事件逼得我必須面對你」等語,證明雇主是以陸男欺凌同事為由解雇,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範,因此駁回原告所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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