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男子在大陸遭劫,左手前臂被歹徒砍斷,由於不滿保險公司認定為自殘不肯理賠於是提起訴訟。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應屬意外,今天判決保險公司理賠顏男2657萬多元,全案確定。
顏男提起訴訟主張,民國97年間赴大陸廣東省經商,當年8月22日晚間與友人在東莞市虎門鎮用餐、唱歌後,獨自步行返回住處,途中遭遇歹徒行搶,因他死抱路樹不放,左手前臂遭歹徒持刀猛砍而斷離。
顏姓男子向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因而提起訴訟。保險公司主張,病歷資料顯示顏男出血長達40分鐘,一般人如此大量出血應已休克甚至死亡,而且歹徒為了搶劫連砍5刀也不合理,全案疑點重重,懷疑顏男故意自殘。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顏姓男子病歷等資料,認為顏男主張斷臂是意外值得採信,保險公司所提證據無法證明顏男詐保,判決2家保險公司應理賠新台幣2657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認定,判保險公司應理賠,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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