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警察局蔡姓員警民國104年涉嫌到一名報案女子家中,脫褲強迫女子口交。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利用職務上機會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可上訴。
蔡姓員警在民國104年5月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檢舉販毒案件,隔天竟依報案人個資私下到女方家,脫褲強迫對方口交得逞;女子事後提告,蔡員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蔡姓員警4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蔡姓員警辯稱與女子合意性交,並以辦案績效良好,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宣告緩刑。
高院認為,北院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審酌蔡姓員警是執法人員,竟假借職務上機會犯案,危害女子身心健康至鉅,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的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惡性非輕,原審判處蔡員4年6月應予維持,今天駁回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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