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前副主席邱秀美因違反銀行法吸金案遭判刑確定,苗栗地檢署今天表示,被害人得請求發還犯罪所得,期限至107年3月16日止,呼籲儘速提出聲請。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8月24日起訴邱秀美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台中高分院依違反經營銀行業務罪、詐欺取財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7337萬元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票面金額325萬元、340萬元、320萬元、420萬元支票各1紙,均追徵其價額。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兆指出,邱秀美自民國100年起,以投資頭份市納骨塔、停車格等公共工程名義,向被害人詐騙吸金,受害親友估計40、50人,被害人可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犯罪所得,此案判決確定日為106年3月17日,請求發還期限至107年3月16日,呼籲受害民眾把握時間。
苗栗地檢署表示,被害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提出聲請書狀,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相關聲請書例稿,可上苗栗地檢署官網查詢下載,或聯繫本件聯絡人:庚股書記官。(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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