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李妍憬與賀姓計程車司機的互毆互罵案,一審判李妍憬拘役40天並緩刑,賀男拘役70天;李妍憬未上訴,賀男則提上訴,高院二審今天仍判賀男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李妍憬及賀姓計程車司機均未到庭聆判。
這起案件源於,李妍憬在去年10月30日清晨3時許,與劉姓友人離開台北市信義區夜店,搭乘計程車準備前往松山路時,與賀姓計程司機發生口角,雙方爆發肢體衝突。
台北地檢署偵結這起互控傷害案,起訴李妍憬與賀姓司機,當時與李妍憬同車的劉姓友人,檢方則做出不起訴處分。
一審台北地院多次開庭並勘驗案發時相關影片,李妍憬認罪請求輕判,賀姓司機則說罵人是自己生氣在說話,否認打人。
一審7月宣判,李妍憬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5萬元;賀男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審判長指出,本案李妍憬未上訴,賀男就公然侮辱部分,開庭期間,撤回上訴,因此僅就賀男傷害罪部分進行審判,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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