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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免罰 高院:人民沒無端酒測的義務

編輯 隋昊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1/16 20:56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16 20:58
圖/TVBS
圖/TVBS

日前一名劉姓男子因遇酒測攔檢,將自己鎖在車內,對員警置之不理。事後員警雖開出9萬元罰單,卻被劉男提出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此案劉男拒絕有理,免罰9萬定讞,引起民眾譁然以及基層員警抨擊。對此,北高行傍晚發布新聞稿,強調按照《憲法》,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北高行表示,「合法酒測」必須遵守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按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唯有實踐這些程序,要求人民酒測的法律依據與程序才符合《憲法》要求。

 
 
北高行指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的意旨,要求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而在調閱當時蒐證畫面後,認定警員依劉男在臨檢站前突然在路邊停車,主觀認定有意規避臨檢,有酒後駕車或其他犯罪嫌疑,因此對已在路邊停妥的劉男進行盤查。但劉男在沒停車前,開車並未發生有危害,且無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的客觀事由」,可以認定劉男有酒駕的合理可疑性。因此員警「主觀臆測凡不服警察權威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不僅欠缺合理基礎,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相違背,劉男拒測沒有違反義務,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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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義務#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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