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客運司機覬覦同事前女友姿色,竟和另名李姓同事配合演戲,謊稱自己握有對方和前男友的親密影片,脅迫被害人在公車下層的行李置物夾層,先後和2人發生性關係。全案進入審理階段,陳男、李男在一審分別被處4年8月和3年2月,檢察官不服判決再上訴,但台南高分院日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女子的前男友曾一起在客運公司服務,並曾在車站2樓客廳目睹2人的親密舉止,不料他竟覬覦女方美色,謊稱自己持有偷拍影片,傳送威脅訊息包括「我不爽時真想把這公佈出去」、「這幾天真累,又沒辦法睡,火氣又大,真是的,連我的弟弟也忍受不了」等語給被害人,要求對方到北港麥當勞見面。
由於陳男曾和被害人表示「其實這是另一個人不小心看到錄起來的」,害怕女方追問之下導致露餡,因此在雙方見面前,找來李男配合演戲,要求他充當「持有光碟之人」,並於104 年 8 月 14 日將女子從麥當勞載到嘉義縣新港鄉一處空地後,在公車的行李箱夾層性侵被害人,再打電話通知李男前來「接棒」。
事後,陳男食髓知味,又再傳訊給被害人說,「真希望還能有那麼的那件事啊」、「想如能在一次,我從此當什麼都沒發生」等語,要求再發生關係,讓女方不堪其擾,決定報警提告。
全案經法院審理,一審法官認為,陳男是本案的主謀及策動者,首次犯行得逞後竟食髓知味, 計畫透過相同手法再要脅告訴人,惡性重大;而李男受其煽動,未能克制己身情慾,再對女子強制性交,亦無輕縱之理由,因此分處2人有期徒刑4年8月和3年2月。
針對一審判決,檢察官認為,2名犯嫌先後在公車內性侵被害人,應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2人以上共同犯之、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因此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所謂的「2人以上」,應是行為人2人以上皆「同時在場」,但陳、李2人並無上述行為,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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