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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污染台灣  二審法官斥責惡意脫產


發佈時間:2017/10/27 19:47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27 21:17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加碼判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逾新台幣7億元,法官斥責RCA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

這起案件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高院合議庭指出,RCA公司於77年5月28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減資,自77年7月21日起至78年11月20日共將1億5062萬1055.89美元匯出國外,再於81年3月24日將受污染的桃園廠區土地、建物以新台幣19億350萬7567元出售,後來於87年7月間、88年1月間將1億餘美元匯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明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的情形。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指出,RCA公司使用高濃度有害溶劑及氣體,但是,並沒有依法設置足夠安全防護設施,讓員工以及家屬長期曝露在有毒的環境下,使身體健康受到影響,RCA公司甚至私下將自來水管以及地下水管相互連接,導致污水污染廠區以及附近地區的水源,員工及家屬飲(使)用這些水後,健康受到嚴重侵害,接連陸續生病死亡,求償新台幣27億元。

周盈文表示,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訴請損害賠償有理由,判RCA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445萬元,另美國奇異公司(GE)非RCA可控制公司而免賠。
 

周盈文說,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就負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獲賠償人數及金額部分有錯誤,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RCA可控制公司,也負賠償責任,今天判決RCA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其中因3名員工於78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可上訴。

周盈文指出,高院是在104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實質原告有513人,合議庭由審判長吳麗惠、受命法官林純如及陪席法官王麗莉組成,密集開庭44次,今年7月底辯論終結,花了3個月時間撰寫判決,判決書共計433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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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美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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