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押匯案前襄理柯芳澤被免職,官司纏訟多年獲無罪定讞,他提起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最高法院判一銀補付薪資292萬多元定讞後,他主張應再付108萬元並聲請再審,高院今裁准。
民國67年底,當時第一銀行發生880萬美元的詐騙案,多名行員被依圖利罪起訴,包含當時一銀襄理柯芳澤;隔年2月28日,柯即被認定犯嫌重大遭羈押,後來獲釋。
全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12次更審,官司打了26年,直到94年底才判決無罪定讞,柯男獲判無罪後要求冤獄賠償被拒,後來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但聲請釋憲的結果僅能「嘉惠後人」,柯自身無法受惠。柯申請復職被拒,他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柯在押匯事件上沒有失職且情節重大的疏失行為,一銀解除與他的僱傭關係沒有理由,扣除他免職後在外上班的薪水,判決一銀須補發他至55歲退休年齡薪資292萬4400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5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柯後來主張,退休年紀應再延續5年,直到60歲,一銀應再補發108萬元,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認為依當年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機構退休相關辦法,柯的主張有理由,因此裁准再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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