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天就永豐金弊案首開庭,前董事長何壽川否認犯罪,他表示,未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檢方起訴將企業經營所伴隨的正常風險,論斷具體損失,企圖誤導審判, 盼法官明察。
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控違法案,8月17日偵結,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何壽川等19人,並建請法院對何壽川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6億元。
台北地院審酌本案犯罪事實眾多,今天就違法放貸及湮滅證據等犯罪事實進行準備程序,傳喚何壽川等12名被告開庭。
何壽川在庭上否認犯罪,他強調,永豐租賃子公司GC公司於2011年融資給三寶Giant Crystal的6000萬美元,已經於2013年依約回收本金,並收取足額利息,獲利了結;GC公司自始至終並沒有蒙受任何損失。
何壽川說,相信永豐租賃的每一筆融資,應該都是由永豐租賃同仁依據權責、遵循法令及租賃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決定是否融資,他並沒有介入或干涉。
對於犯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說的犯罪事實,何壽川表示沒有涉犯,也沒有收受任何不當的利益,從沒有做過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
他說,企業經營勢必多少會面對可能的風險,起訴書中竟將企業經營所伴隨的正常風險,直接論斷為具體損失,且充滿臆測言詞,對企業經營多所誤解,企圖誤導審判,盼法官明察。
同案被告三寶建設董娘廖怡慇在庭上不認罪,她說,只負責台灣的三寶建設財務事項,但這案子是有關大陸上海1788大樓財務事項,她從頭到尾沒有參與。
檢方起訴指控被告廖怡慇、時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時任法務主管詹舜翔涉湮滅證據部分,廖怡慇說,承認犯罪事實,她撕去文件一角,動機是文件不是她製作的,但上面有她的印章,怕被誤會是她製作,目的要撕掉自己名字,未料只撕到日期。
張金榜說,對塗銷簽呈「董事長何」簽核字樣部分,承認犯罪,並主張他是主動提供這份簽呈給辦案人員,當場承認塗銷所為,應符合自首,盼法官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詹舜翔則否認犯罪,強調僅告知張金榜簽呈欄位有錯,但沒有指示張金榜進行塗銷。
何壽川因本案遭押近2個月,全案經偵結及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於8月17日裁定4億元交保。(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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