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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拍」男公車站拍攝人群 恐侵肖像權

記者 葉怡君 / 攝影 盧以馨 蔣睦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0/04 18:0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04 18:19

有民眾搭公車,遇到男子不只在公車上與司機起爭執,不時還拿相機拍攝,光是這幾個月來,就遇到三次,甚至曾一個人在回家路上,與這名男子擦身而過,對方竟然立刻拿相機拍,讓她相當害怕,警方說,在公眾場合拍照,不涉及刑法,但針對特地部位,例如胸部或裙底,很有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紫色衣服的男子一上車,就攀爬到車內的物品置放區,怎麼勸都勸不聽。

公車司機vs.男子:「不要這樣子啦,拜託啦,不好看對不對,不是不好看啦。」

為了乘客安全,司機好聲好氣,拜託男子配合,但他越吼越大聲。
 

公車司機vs.男子:「不會斷好不好,這是新的怎麼會斷。」

一下說公車把手不會被扯斷,一下又反嗆說,斷了會賠,沿路吵了將近20分鐘,才下車。

公車司機vs.男子:「那鎖螺絲而已,斷了再說,我賠你好不好。」

男子上車後與公車司機鬧翻,但其實早在公車站等車時,就被民眾注意到,因為他拿著相機對人群猛拍。

遭拍當事人:「那時候也只有我一個人經過,那當我騎過去的時候,他就站起來右手舉著相機,對著我所以我覺得蠻明顯,他是要朝著我來拍。」

遇到這名男子不是頭一遭,7月就曾在公車站,被他當場拿著相機,對準自己拍攝,8月又在南港公園,看見他拍運動民眾,這回等車又遇到,拍的還是一群下班的夜歸女子。

想起晚上回家遇到男子,當事人越想越害怕,因為他年約50歲,身高將近180公分,身材圓潤,左右手都繫著相機防掉繩大喇喇用右手拿相機拍攝。
 

在公共場合遭人當面拍攝,如果屢勸不聽,可能侵犯肖像權,若行為嚴重,有尾隨的情況,就會違反社維法、妨害自由及強制罪等,可以到警局提告。雖然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肖像,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若針對裙底等部位拍照,即使自己存檔沒散布,嚴重的話可能涉及性騷擾防制法,民眾拍照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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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起爭執#相機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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