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臉書刊登懷抱保育類野生動物褐林鴞的合照照片,遭檢舉挨告。北檢調查,這隻褐林鴞掉出鳥巢,陳男怕牠失溫才抱在懷中,並未打擾其棲息,罪嫌不足,因此不起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40多歲的陳男在民國97年4、5月間於新北市烏來山區發現1隻褐林鴞後,以徒手捕捉,並抱在身上拍攝合照,事後還將照片發到個人臉書上;民眾看到照片檢舉,認為陳男未經許可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
檢方開庭時,陳男否認騷擾,辯稱當時去烏來山區進行定期生態觀察,意外發現褐林鴞巢穴,有羽毛尚未發育完全的幼雛不慎掉落在山黃麻樹枝間,雙翅均被樹枝纏繞,不能自行脫困。
陳男指出,將幼雛從樹枝中救出後,檢傷發現牠的溫度比自己的手溫低很多,研判其有失溫情形,因此依據台北市野鳥學會宣導的救援方式,將幼雛抱在懷中,用自己的體溫幫助牠回溫,過程中也拍照紀念,等幼雛回溫後就將其野放。
檢方傳喚專家證人,證稱根據臉書照片確定該鳥是幼雛,而且以人體協助失溫的幼雛保溫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採信陳男的說詞;此外,也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陳男有破壞褐林鴞的棲息,罪證不足,因此將他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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