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公司K7廠被控偷排廢水污染案,蘇炳碩等4名被告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刑各一年多,二審全部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判4人有罪,全案可上訴。
日月光K7廠民國102年10月間施工時,造成鹽酸溢流,外洩廢水所含「鎳」、「銅」濃度超過標準污染後勁溪,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追查認定被告蘇炳碩等人知悉廢水含有有害健康重金屬,未依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緊急應變,嚴重影響生態環境,103年1月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蘇炳碩和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等人。
高雄地方法院103年10月審結,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蘇炳碩1年4個月、蔡奇勳1年6個月、游志賢1年10個月和劉威呈1年8個月,均緩刑4年至5年,並科罰日月光公司新台幣300萬元。
高雄高分院104年9月審結,認定日月光K7廠所排放的污水應屬「水污法」,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範疇,;另涉及公共危險部分,因採樣時間已是造成污染後40 天,加以後勁溪還有其他污染源,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的現實化程度及結果的可能性,因此改判無罪、免罰。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新審理。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4名員工有罪,並維持一審判決刑度。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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