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指他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相當危害,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犯罪所得13億多元沒收。
檢方起訴認定,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竟挪用大同資金新台幣10多億元挹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蔚山等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6月底,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03年8月間認定,林蔚山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另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最高法院104年11月底認定,高院採用一份財務報表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但卻沒有說明為何不採用其他的財報資料,可見有判決理由不備情況,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指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將他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林蔚山的犯罪所得為13億5267萬1223 元,而通達公司的犯罪所得則為15億6858萬8686元,依刑法規定,分別對林蔚山、通達公司諭知沒收。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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