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多年前因為車禍撞到重殘,平日得靠輪椅代步。但他日前卻對年過7旬的母親提告,認為對方要負起扶養義務,不但追討欠他的42萬元扶養費,還要求今後的20年,每月須支付1.5萬元的生活費來養他,但遭到法官駁回。
陳男表示,自己因在2013年車禍重傷後,導致雙腳殘廢得靠輪椅代步,更因為身體狀況一直找不到工作,還因為宗教信仰和母親不同遭她趕出家門,目前只能安置在新北市的遊民中途之家。
原本陳男想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但因為母親名下有2筆不動產,市價各約900萬元左右,導致他無法成功申請。陳男之後向法院聲請母親須負擔扶養責任,不但追討離家後的42萬元撫養費,另外還得支付每月1.5萬元的生活費。
高齡已經75歲的陳母得知後感嘆地說,丈夫因為早逝並未留任何財產給她,全靠自己當清潔工獨力養大3個孩子;現在年紀大了,她不敢奢望兒子養,但要怎麼養孩子?
法院查出,陳母雖有2筆不動產,除了自住的10坪小套房外,另1筆是她和改嫁後的配偶共同繼承。現在她每月只靠3500元的國民年金、以及小兒子每月給予的4000元生活費生活,但大多數費用都花在治療慢性病上,認定她若再扶養陳男會導致她無法生活,因此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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