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賴姓老婦人,騎車去買菜,把機車停在小貨車旁邊,被警方拍照舉發「並排臨時停車」罰500元,讓她很不滿,寫信申訴,澄清自己只是臨時停車「5分鐘」而已,沒想到罰更重,警方改以「並排停車」開罰2400元,原來臨時停車以3分鐘為基準,超過了就算一般停車。
戴著安全帽,穿著粉紅外套的阿嬤,機車停在小貨車旁,跑到一旁的水果攤買水果,被警方拍照舉發,並排臨時停車罰500元,讓她很不滿。
三民二交通組組長劉易鑫:「她只停了5分鐘,她覺得她並不是違規停車。」
阿嬤事後申訴,說她只是暫停五分鐘而已,這樣開單有道理嗎?要求撤銷罰單,不申訴還好一申訴罰更重。
記者vs民眾:「幾分鐘以上就算並排停車,這我就不知道了。」
三民二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臨時停車是3分鐘以內,保持能夠立即行駛的狀態,那停車就是要超過3分鐘。」
原來臨時停車的定義以3分鐘為基準,一開始警方無法判斷她停多久,只是開並排臨時停車罰單,但因為阿嬤自己承認停車超過3分鐘,改罰2400元。
記者周俐萱:「怎樣算並排,為了省錢有車格不停停在旁邊,這樣也算並排。」
基本上只要看到停車格,不管是汽車、機車、腳踏車的車位,只要停靠在車位左右兩側,呈現平行或垂直狀態,都算並排,下一回停車,民眾還是乖一點遵守交通規則,別和荷包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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